漵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3-12-11 16:21 信息來源:漵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XPDR-2023-01004 

漵政辦發〔2023〕1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中央、省、市在漵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更好滿足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的需求,支持合理住房消費,推動經濟運行整體好轉,根據《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懷政辦發〔2023〕24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合理購房需求

1.鼓勵居民家庭(含非本縣戶籍家庭)購買商品住房,全麵落實房屋交易優惠政策。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責任單位:縣住建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稅務局、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商業銀行)

二、放寬商業貸款年限

2.貸款人年齡與貸款年限之和由70年調至不超過75年。(責任單位:縣政府金融辦、各商業銀行)

3.落實“認房不認貸”政策。居民家庭申請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時,家庭成員在本縣名下無成套住房的,不論是否已利用貸款購買過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均按首套住房執行住房信貸政策。(責任單位:縣住建局、縣政府金融辦、各商業銀行)

三、加大土地規劃供應等政策支持力度

4.合理確定住宅用地出讓底價。綜合市場因素,對住宅用地采取招拍掛方式出讓的,宗地出讓底價按評估地價下浮5%—10%。(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

5.完善土地出讓金繳納機製。對房地產用地,競買保證金按土地掛牌價的20%確定,首付款按出讓價款的100%調至出讓價款的50%,首付款50%支付後,允許辦理土地使用權預告登記,待繳清出讓金後再辦理不動產正式登記。(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

6.優化房地產用地供應結構。對現有存量房地產用地情況進行梳理,支持剛性和改善性、創新性需求,優先推出中心城區優質地塊。其中,對於要求對政府收回需重新招拍掛出讓的地塊,轉為品質改善性、低碳綠色創新性項目,允許在製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在10%的幅度內適度支持。(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

7.完善現房銷售土地支持政策。可適當降低現房銷售項目土地拍賣底價,可將土地款繳納期限放寬至現房銷售備案之前繳清,繳納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經當地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特殊項目可以約定在兩年內全部繳清。(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

8.實行二手房“帶押過戶”業務(包含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和公積金住房貸款),在賣方未結清貸款的情況下,推行“帶押過戶”模式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縣政府金融辦、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商業銀行)

9.優化項目車位配建比例。縣自然資源局對改造舊城區的普通商品房住宅車位按照不低於0.7個/套實行差異化配比,商業建築車位按照項目建築麵積據實計算配比。(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

四、財稅政策

10.完善現房銷售財政支持政策。可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報建規費由現行的施工許可之前繳清放寬至現房銷售備案之前繳清。鼓勵相關部門在權限範圍內對報建規費按規定、按程序實行減免。(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住建局)

五、加大預售資金釋放力度

11.允許使用保函置換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內資金達到監管額度後,房地產企業可向商業銀行申請出具保函置換監管額度內資金,保函置換金額不得超過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資金額度的30%,置換後的監管資金不得低於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的70%。(責任單位:縣住建局、縣政府金融辦、各商業銀行)

六、加大商品房及非住宅去庫存力度

12.加快盤活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存量。對已出讓尚未建設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允許按規定轉型用於國家支持的新興產業、養老產業、文化產業、體育產業等項目用途的開發建設,在滿足配套費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配套設施承載力,並向社會公開公示的前提下,經批準可按“商改住”進行規劃修改,變更地塊規劃條件。(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

13.支持商業辦公項目調整轉型。對於已開發建成但未售的空置商業辦公項目,在不改變規劃用途且滿足消防、用水、用電等要求不影響經營使用功能的條件下,允許依法依規分割銷售,並予以辦理相關調整手續及相關權屬登記手續,促進非住宅商品房銷售。對閑置的商業辦公、旅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改造為租賃式公寓及養老、文化、旅遊、體育等國家鼓勵的產業用房,也可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願的前提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責任單位: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局)

14.化解地下車庫(位)庫存。地下車庫(位)納入商品房銷售管理,積極促進住宅小區地下車庫(位)的銷售,加大違法停車整治力度。(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縣公安局、縣住建局)

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漵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政策文件

初審:項葉連 複審:張委偉 終審:張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