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縣長信箱”是縣政府聯係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聽取群眾呼聲的重要窗口,是意識形態工作的重要陣地。各單位要高度重視並建立組織、明確辦公室(或專人)負責“縣長信箱”信件辦理工作。
第二條 對縣政府交辦的“縣長信箱”辦理事項,各單位要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妥善辦理,不得推諉扯皮、拖而不辦。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不合理訴求,或因客觀原因確實難以解決的問題,主辦單位應與來信人溝通聯係,說明理由並做好解釋工作,取得來信人的理解與支持。
第三條 大力提高辦事效率,一般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能當日辦理的當日即辦即複;需要調查處理的複雜事項須與當事人取得聯係,並向縣政務中心申請延期回複。延期回複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辦理時限至10個工作日以上的,主辦單位須報經縣政府負責同誌同意,並向當事人做好解釋說明。
第四條 對於涉及麵廣、情況複雜、群眾反映強烈、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疑難信件,實行聯席會議交辦機製。聯席會議由縣政府分管相關事項的副縣長召集,縣政府辦、縣督查室及信件涉及單位參加。聯席會議要明確牽頭單位和辦理時限,牽頭單位要製定辦理方案,積極妥善解決來信人反映的問題。
第五條 縣政府對“縣長信箱”辦理情況實行每季度通報。對工作認真負責、回複規範及時、群眾滿意度高的單位予以通報表揚。
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視情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辦理群眾來信態度不端正,推諉扯皮、敷衍應付,或因回複內容不規範不合格出現2次以上退回重新辦理的;
2、在規定時限內未及時辦理,且未說明原因、申請延期辦理,累計達2次以上的;
3、回複內容與實際處理結果不一致,引發來信人上網炒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4、對群眾反映的重要問題,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
5、因承辦單位工作人員泄露來信人信息,致使來信人受到打擊報複,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七條 縣政府定期對所有承辦單位進行信件回複率督查,各鄉鎮(園區)、縣直各部門和單位的回複率均應達到100%,滿意度要求達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