漵浦縣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暫行規定

發布時間: 2022-02-03 12:32信息來源:漵浦縣政府辦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製,保證本轄縣各級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及時、準確、一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019修訂)》(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及時、準確、一致、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本機關政府門戶網站上及時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尚不具備設立政府網站條件的,可以在縣政府門戶網站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開。

第四條  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規定建立健全新聞發布會製度。對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發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預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眾及時知曉的政府信息,應當根據職責,通過新聞發布會公開。

第五條 縣政府依法建立健全政府公報製度。縣政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及時在縣政府公報上全文登載,並依托適當場所及設施免費供公眾查閱。

第六條 縣政府在同級的國家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點,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閱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務直接關係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應當設置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配備相應的設施,方便公眾對相關政府信息的檢索、查詢、複製。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政府網站等媒體作用,及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在自身職責範圍內發布政府信息。行政機關製作並保存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負有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發生變更的,由承受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的職責不再由其他行政機關承受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製作、獲取並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市縣對政府信息發布主體有明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省、市以及縣政府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十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蓋章、署名的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對於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公開該政府信息前,都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在公開期限屆滿前5個工作日內,書麵征求擬公開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前由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征求該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十三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發出的征求意見文(函)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公開政府信息基本情況;

(二)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第十四條 被征求意見機關在收到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的征求意見文(函)的5個工作日內應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麵函複意見。逾期未答複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被征求意見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時限內。

第十五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不同行政機關之間對是否公開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見的,報請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決定。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十八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工期、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信息發布協調,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