漵浦縣農業農村局牽頭起草了《漵浦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根據《湖南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就《辦法》起草作以下說明。
一、製定本辦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建設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委、政府的重大決定,是深化農村產權製度改革和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推進現代農業發展和鄉村振興的重要舉措。2014 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2022年省政府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係建設的指導意見 》(湘政辦發〔2022〕44號)指出:建設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深化農村產權製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進現代農業發展的重要舉措,是實現城鄉經濟社會融合互動、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追切需要;2022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抓好農村改革重點任務落實,探索建立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服務體係,開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範化建設試點。目前我縣成立了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已正式開展農村產權交易業務,鑒於此,我縣亟需出台《漵浦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推進我縣農村產權交易規範化建設。
二、製定本辦法的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係建設的指導意見 》(湘政辦發〔2022〕44號)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範(試行)>的通知》(農經發〔201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