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來,我縣高度重視違法建設查處工作,不斷加大違法建設打擊力度,有效規範了城鄉建設行為。但隨著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城市拓展和城鄉建設進程加快,重點工程項目和征地拆遷工作日益發展,違法建設行為時有發生,屢禁不止,亟需進一步加大治理力度。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及時製止和查處違法建設,保障城鄉規劃順利實施,推動建立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長效機製,優化人居環境,建設美好家園,特製定《漵浦縣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 》)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幹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幹規定〉實施工作的意見》《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規範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湖南省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十八條,不另分章節,針對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按適用範圍、違法建設認定、政府職責、查處機關和部門職責,以及部門聯動、日常巡查、信息共享、社會聯防聯控、快速處置等機製建立逐一設定條款。
(一)《辦法》適用範圍為本縣行政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違法建設防控與查處;對違反土地、河道、公路鐵路、消防、人民防空、園林綠化、文物保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景區管理等其他法律法規的違法建設,不適用本《辦法》,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二)《辦法》第三條明確了違法建設的情形範圍。《辦法》建立了縣人民政府違法建設防控與查處聯動機製,明確了各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職責,對日常巡查和監控機製、信息共享機製、社會聯防聯控機製等予以了具體規定,形成了政府領導、分級管理、源頭防控、依法處置、綜合治理的管理機製。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防控工作,負責村莊規劃區內農村村民住房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三)《辦法》第十一條明確了對違法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第十二條明確了對違法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第十三條明確了違法建設應認定為無法拆除的情形。
(四)《辦法》第十六條明確了對新增在建違法建設實施“即查即拆”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