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學、休學、複學政策依據

發布時間: 2025-12-22 11:11 信息來源:漵浦縣教育局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2.《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教基〔2025〕1號) 第三章

3. 湖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湖南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教發〔2015〕8號)第九條 (一)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轉學:1.學生戶籍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遷移,新戶籍所在地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範圍、普通高中學生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區域(即招生區域)的;2.學生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實際居住地變更,變更後的居住地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範圍、普通高中學生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區域(即招生區域)的;3.到工讀學校就讀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 (二)轉學規定。1.轉入學校如果學位已滿,義務教育階段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按相對就近入學原則合理安排,並責成接收學校按有關規定辦理;普通高中按省級示範性高中轉省級示範性高中或非省級示範性普通高中、非省級示範性高中互轉、非省級示範性高中不能轉省級示範性高中的原則合理安排。普通高中與其它類型學校轉學按照升學當年招生錄取線相當的原則進行。2. 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就讀,不得強製學生轉學;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原則上學生在各學段起始年級第一個學期、畢業年級最後一個學期、學期中途不得轉學。 (三)轉學申請及辦理流程。1.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或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湖南省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附件4),並提供轉學相關證明材料。(1)收到申請的轉入學校依據規定和學校學位等情況審核,同意接收的,轉入學校通過管理係統上傳學校蓋章後的轉學申請表及證明材料電子影像件,報其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辦;不同意的要說明理由,無正當理由不得拒收。(2)收到申請的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依據規定和學校學位等情況核辦,同意接收的要確定轉入學校並將有關材料轉至轉入學校;不同意的應說明理由,無正當理由不得拒收。2. 轉入學校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辦完成後,將學生名單發送至轉出學校核辦。3.轉出學校同意後,報其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辦;不同意的應說明理由,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4.轉入學校獲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後,通知學生報到入學,並通過管理係統調取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管理係統同時通知轉出學校)。所有轉學流程均通過管理係統完成核辦。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自接到學生轉學申請之日起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辦。 (四)學生轉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含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轉出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轉出學校按照與家長商定的方式,將學生的紙質學籍檔案轉出,保留紙質檔案複印件,並通知轉入學校。(五)其他特殊情況轉學,不受前款轉學條件和學籍轉接限製。1.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到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學生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2. 由普通學校到工讀學校或者由工讀學校到普通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轉出,由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商定。3.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並經學籍主管部門核準。回到境內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有學籍檔案,學校根據實際情況與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商定其就讀年級。1.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申請休學:(1)因病停課治療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2)因事一學期內連續請假時間超過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3)應征入伍的。2. 申請休學辦理流程:(1)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填寫《湖南省中小學生休學申請表》(附件5),因病假辦理休學手續,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縣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直屬醫院診斷證明(含檢驗檢查報告單);因事假辦理休學手續,需提供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應征入伍的憑縣級人民武裝部入伍通知書辦理。(2)學校核準簽章,上傳簽章後的休學申請表及證明材料電子影像件,報學校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3)學校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通過管理係統登記。學校及其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辦。3.對疑似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或傳染性疾病的學生,學校應建議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其到二甲及以上或縣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直屬醫院診斷。診斷結果建議休學治療的,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為其提出休學申請,學校應勸其休學。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不對其進行診斷或應休學治療而不休學治療的,學校應當將相關情況通報相關單位或部門,由相關單位或部門依法處理。4.因病因事休學期。

辦理時間: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9:00—12:00,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9:00—12:00,13:00—17:00

谘詢電話:漵浦縣教育局辦公室0745-3324133

初審:王宗盛 複審:向立華 終審:劉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