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8-26 16:24 信息來源:漵浦縣政府辦
XPDR-2025-00003
漵政發〔2025〕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漵浦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已經第十八屆縣人民政府2025年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漵浦縣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5日
漵浦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並予以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我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遵循計劃管理、資金預存、補償公平、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縣土地與房屋征收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征收辦)為縣房屋征收工作組織機構,負責本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工作的統一監管工作,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工作。
縣發改、住建、自然資源、財政、公安、城管執法、人社、民政、教育、工信、農業農村、交通、水利、林業、市監、信訪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 中央、省、市駐漵各行政企事業單位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配合做好本單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縣征收辦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七條 實行房屋征收與補償年度計劃製度。縣人民政府每年下達年度房屋征收計劃,未列入征收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擅自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第八條 實行房屋征收補償資金預存製度。縣征收辦應當根據調查情況和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編製項目補償資金預算。
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由縣征收辦會同縣財政部門統一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接受房屋征收業主單位資金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縣人民政府、縣征收辦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縣人民政府、縣征收辦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健、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一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征收房屋的單位應當向縣征收辦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發改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和批複文件;
(二)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法定文件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以及劃定的用地範圍紅線圖、項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證明材料和土地調查權屬資料;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材料。
第十二條 征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以及突擊進行室內(外)裝飾裝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縣征收辦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麵通知住建、市場監督、稅務、自然資源、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房屋征收範圍內的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麵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縣征收辦對房屋征收範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麵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條 縣征收辦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房屋征收範圍、實施步驟、補償方式、補償和獎勵標準、征收簽約期限、產權調換房源等。
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及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公眾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50%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縣征收辦應當將修改後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並在征收範圍內進行公告。
第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縣人民政府對房屋征收項目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50戶以上(含50戶)或200人以上(含200人)或涉及被征收房屋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應當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決定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築麵積、結構、用途等,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不符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類型、麵積、土地用途及剩餘使用年限等以登記為準。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由縣征收辦會同住建、自然資源、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未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建築成本並結合剩餘使用年限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因曆史特殊原因形成的個別情況報請縣人民政府專題研究處理。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縣征收辦組織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組織被征收人、社會公眾代表等以公開抽簽或搖號方式確定,公證部門對投票、抽簽或搖號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現場公證。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及相關技術規範評估確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報告,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說明。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縣征收辦提供委托評估範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房屋評估報告報縣征收辦備案。
第二十三條 縣征收辦或者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二)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除政府有特別規定外,應當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的,給予一次搬遷費;選擇期房產權調換需過渡安置的,給予兩次搬遷費。
拆除倉儲、工業生產用房的搬遷費,根據拆卸、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情況評估確定;對無法搬遷或者無法恢複使用的設備,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其實際價值給予補償;對已廢棄的生產設備不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縣征收辦應當根據產權調換房屋(期房)的合理建設工期與被征收人約定過渡期限。
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並自行解決臨時過渡周轉用房的,應當按實際過渡期限增加6個月支付臨時安置費;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的,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費;對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轉用房的,在約定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七條 未按期交付產權調換房屋,實際過渡期限超過約定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應當按下列規定給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一)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逾期12個月以內的,按標準的150%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12個月以上的,按標準的200%支付臨時安置費;
(二)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轉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逾期12個月以內的,按標準的50%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12個月以上的,按標準的100%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及其他附屬設施價值的補償,委托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九條 因征收經營性用房和生產性企業用房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按照《漵浦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房屋搬遷費標準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附件1)對臨時安置費、房屋搬遷費標準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被征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由縣征收辦按照《漵浦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獎勵標準》(附件2)給予被征收人獎勵。
第三十一條 拆除電力、通訊、給排水、燃氣等設施,根據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縣範圍內房屋建築麵積合計每戶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權人(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共有產權不分開計算),實行最低麵積保障,按照50平方米給予補償。被征收房屋實有合法建築麵積與50平方米之差部分,不享受獎勵等優惠政策。
在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進行析產的,不享受前款規定的最低麵積保障。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由縣征收辦按程序申報,經縣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合格後,按政策規定優先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住房保障租賃補貼。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自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當月起發放;申請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請的非被征收人之前,對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簽訂補償協議後實際搬遷的先後順序確定。
第三十四條 縣征收辦與被征收人依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簽訂補償協議。補償協議簽訂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縣征收辦應當製定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示範文本。
縣征收辦應對簽訂的補償協議進行整理歸檔。
第三十五條 對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並依法送達。
作出補償決定的,應當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縣征收辦根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實物量調查結果、評估結果,擬定分戶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二)縣征收辦將分戶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書麵告知被征收人;
(三)縣征收辦或者被征收人申請調解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調解;
(四)未申請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第三十六條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征收房屋及權利人的基本情況;
(二)征收的依據和理由;
(三)明確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等事項。
(四)告知被征收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途徑及期限。
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日。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縣征收辦擬定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房屋拆除前,縣征收辦應當對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和證據保全。
第三十八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被征收人與縣征收辦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由縣征收辦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被征收人與縣征收辦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縣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作出補償決定,並依法保障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不得損壞房屋或者拆卸已按照規定補償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核實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情況的,補償決定不包括裝飾裝修的價值。在按補償決定實施強製執行時,縣征收辦應當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做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十一條 縣征收辦負責本區域實施項目已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縣住建部門負責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縣征收辦應將房屋拆除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承擔。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規定。拆除施工單位必須為拆除施工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縣征收辦在組織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前,將房屋拆除施工項目的施工位置、施工期限、施工單位詳細情況書麵告知縣住建部門。
第四十二條 縣征收辦應當在房屋拆除後60日內,到縣房屋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產權注銷手續。
公安、教育、民政、衛健、人社等部門應當及時為被征收人辦理戶口遷移、轉學、低保關係變更、計劃生育關係遷移、社會保險等手續,不得增加縣征收辦和被征收人的負擔。
第四十三條 縣征收辦應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並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
縣征收辦應當對房屋征收項目的補償費用進行審核,並編製房屋征收補償費用結(決)算報告,送縣審計部門審核。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實施征收但仍未完成的房屋征收項目,繼續按原有規定執行。
附件:1.漵浦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房屋
搬遷費標準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2.漵浦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獎勵標準
附件1
漵浦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房屋搬遷費標準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一、臨時安置費標準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築麵積確定,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700元/月;100平方米以上的,每超過1平方米增加5元/月。
二、房屋搬遷費標準
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築麵積20元/平方米,門麵按門麵合法建築麵積40元/平方米確定。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一)征收生產、經營性用房的造成停產停業直接損失補償標準為被征收房屋主體評估價值的7‰/月。
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補償期限自被征收人搬遷交房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的,按補償標準給予6個月補償。
(二)被征收人認為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前款規定標準的,應當向縣征收辦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實際經營效益,以及相關合法有效證明材料,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附件2
漵浦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獎勵標準
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騰房的,縣征收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被征收人按本獎勵標準規定給予獎勵。
二、對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選擇貨幣補償的,縣征收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被征收人給予以下獎勵。
(一)成新獎勵。對被征收房屋按房屋評估實際成新提高兩個成新後計算補償,若房屋提高兩個成新後仍不足六成新的,按六成新計算補償,成新率最高按十成新計算補償。
(二)上浮獎勵。對被征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礎上,可再根據評估報告測算的征收補償單價適當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過15%。
(三)提前搬遷獎勵。可以根據被征收人的搬遷時間,分階段、分檔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麵積給予不得超過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遷獎勵。具體分段時間和檔次在各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四)選擇貨幣補償獎勵。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簽訂補償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的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麵積給予200元/平方米的選擇貨幣補償獎勵。
(五)自主尋找房源獎勵。每戶10000元(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共有產權不得分開計算)。
三、對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選擇產權調換的,縣征收辦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被征收人給予以下獎勵。
(一)對私有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縣征收辦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本獎勵標準第二款第(一)、(二)、(三)項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成新獎勵、上浮獎勵、提前搬遷獎勵。
(二)選擇現房產權調換的,由縣人民政府提供優惠的商品房源,同時按本獎勵標準第二款第(一)、(二)、(三)項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成新獎勵、上浮獎勵、提前搬遷獎勵。
四、對私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縣征收辦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本辦法獎勵標準第二款第(三)、(四)、(五)項規定,給予被征收人提前搬遷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獎勵、尋找房源獎勵。
五、對征收單位自管產權的房屋,縣征收辦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房屋的合法建築麵積,給予產權單位按建築麵積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遷獎勵。產權單位在獲得提前搬遷獎勵款項後,可以根據合法承租人的搬遷時間,給予合法承租人提前搬遷獎勵。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
(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簽訂補償協議的;
(二)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但未按協議約定期限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三)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