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告知書

發布時間: 2026-01-05 14:22 信息來源:漵浦縣融媒體中心

為加強全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1.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製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不得在居民居住場所、閑置房屋以及廠房、倉庫、門麵等私自儲存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由公安部門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零售經營戶,必須按照許可證規定地點實行一店一證、專店經營;嚴禁私設攤點、“一證多點”、超量儲存、超許可範圍儲存和經營;嚴禁利用互聯網進行網上廣告或銷售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戶應當從當地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並由批發企業統一配送,嚴禁零售戶私自到批發企業倉庫區運輸煙花爆竹。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將房屋租借給他人或單位非法生產、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

4.在禁燃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嚴禁普通貨物車輛運輸煙花爆竹,嚴禁非危貨車輛進入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倉庫儲存區,嚴格落實車輛安全檢查製度,嚴格落實煙花爆竹流向信息管理。

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倡議大家要增強公共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自覺從合法合規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戶購買煙花爆竹。發現煙花爆竹非法違法行為,要積極向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舉報。對舉報屬實且符合獎勵條件的,予以獎勵。

煙花爆竹非法違法行為舉報電話

漵浦縣公安局:0745-110

漵浦縣應急管理局:0745-3333119

來源:漵浦縣融媒體中心

作者:權威發布

編輯:左歡

初審:張委偉 複審:張英 終審:賀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