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府行複〔2025〕255號行政複議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5-12-19 16:59信息來源:懷化市司法局

懷化市人民政府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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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潘某,男,XXXX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懷化市中方縣中方鎮

被申請人懷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住所地:湖南省懷化市中方縣中方鎮

法定代表人張克任,管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龍世慧,工作人員。

申請人潘某以懷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未依法履行強製拆除房屋賠償職責及拆遷補償職責為由,於2025年9月1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同日,本府通知其補正申請材料。同年9月16日,本府收到其補正提交的申請材料。由於該申請涉及兩個具體行政行為,經釋明後申請人不同意分別申請,故拆分為兩個案件分別審查。潘某不服被申請人強製拆除其房屋未履行賠償職責申請行政複議一案,本府於2025年923日依法受理,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賠償職責。

申請人稱:其於1994年8月在新亞公司皮革廠門口修有一棟77平方米的磚預製結構平房(綜合商店),在修之前通過湘懷養兔有限公司同意。2008年7月,被申請人對該綜合商店強製拆除,至今未履行賠償職責。

被申請人稱:被答複人稱還有綜合商店 77平方米相關財產未安置補償,沒有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

答複人與被答複人潘某的妻子尹某簽訂《房屋(附屬物)拆遷補償協議》,拆遷房屋麵積191.89平方米。答複人與被答複人潘某之子潘小某簽訂《房屋(附屬物)拆遷補償協議》,拆遷房屋麵積100.1平方米。房屋共計拆遷麵積291.99平方米,已超出被答複人282平方米集體土地證上麵積。答複人於2009年與被答複人潘某的妻子尹某、潘登(被答複人潘某之孫)簽訂《安置協議》,安置其位於中方縣和安家園南苑第23棟103室建築麵積120.58平方米住房一套。答複人於2009年與被答複人潘某之子潘小某簽訂《安置協議》,安置其位於中方縣和安家園南苑第23棟104室建築麵積120.58平方米住房一套以及位於北4棟05號麵積44.99平方米的門麵一個,不存在還有綜合商店77平方米相關財產未對被答複人進行安置補償的情形。

2008年7月10日,答複人與潘某及其兒子潘小某簽訂《房屋征拆補償協議》時,潘某僅有建築麵積282平方米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並未發現其有77平方米的綜合商店,答複人通過征拆安置部門核實檔案並未發現實施有相關強拆行為,被答複人潘某也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實答複人實施了強拆行為,被答複人複議稱答複人強製拆除其商店未履行賠償職責,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本府查明:2008年7月10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潘某的妻子尹某、兒子潘小某分別簽訂《房屋(附屬物)拆遷補償協議》《拆遷戶按時拆遷獎勵協議書》,上述協議涉及的房屋為潘某位於毛田村蝦公井組宅基地上的房屋,與本案中涉及的77平方米綜合商店無關,已另案處理。

潘某以懷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未依法履行強製拆除房屋賠償職責及拆遷補償職責為由,於2025年9月1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當日向申請人送達《補正行政複議申請材料通知書》,通知書中明確告知申請人,“如你對強製拆除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請提供你的房屋被強製拆除的相關證據材料,如書麵證明、圖像資料等。”申請人於9月16日補正提交申請材料,仍未能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曾實施強製拆除其77平方米綜合商店的行為並侵犯其合法權益。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有關書證等證據證明,本府已審查屬實。

本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適用本法”。本案中,申請人以被申請人強製拆除其房屋未履行賠償職責為由申請複議,但經補正後仍未能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被複議行政行為存在並侵犯其合法權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受理條件。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府決定:

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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