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府行複〔2025〕59號行政複議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5-06-24 08:55信息來源:懷化市司法局

懷化市人民政府

  行政複議決定書

懷府行複〔202559

申請人郭某,男,黎族,1964年8月2日出生。

地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新晃鎮新建路6號。

委托代理人:付桃桃,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欣宇,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縣行政中心一號樓

法定代表人:楊鵬縣長

委托代理人:餘輝,新晃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姚敦華湖南西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一案,本府於2025312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查,申請人202548針對被申請人答複及證據提交書麵意見期間,本府決定延期三十日審理,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進行安置補償。

申請人稱:申請人於 2024年12月12日通過 EMS 快遞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提出安置補償申請,根據郵件妥投記錄顯示,被申請人於 2024年12月14日簽收該郵件。截止本申請書提交之日,申請人未收到被申請人的任何書麵答複。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安置補償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後,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進行安置補償,也未做出任何答複,屬於怠於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這一行為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請求貴機關依法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的行為違法,並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進行安置補償。望貴機關查明事實,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與郭某明、郭新明、郭新林、郭某友係胞兄弟關係。位於新晃縣晃州鎮新建路6號木質結構房屋一棟係申請人及胞兄弟上輩留下的房屋遺產,該棟木房占地麵積為 406.9m²,土地性質為城區範圍內的國有劃撥地。後來,該木房所占用的土地分別登記發證到郭某明、郭某友、郭某三戶名下(郭某明136.9m²+郭某友130m²+郭某140m² =406.9m²),但對各自管理使用的土地方位未進行明確,也就是說,該棟木房占地由郭某明、郭某友、郭某三戶共同管理使用,隻是麵積不同。2004年3月,郭某友和郭某明的子女郭某超、郭某強依據《遺產繼承協議書》申請拆除木房翻建磚房,住建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法》、新晃縣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相關技術要求,審批翻建磚房的占地麵積為296.41 m²,餘下110.49m²應退讓出來作為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使用。審批建房及房屋修建至完畢的過程中,申請人郭某未曾提出異議。2008 年,被申請人根據創建國家級衛生文明城市工作的需要,將規劃審批退讓出的土地硬化成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2023年2月3日,申請人郭某提出信訪,聲稱住建部門將其房屋基地規劃為消防通道,要求解決90-120 m²的宅基地或給予貨幣補償。被申請人批轉新晃縣自然資源局調查處理過程中,申請人郭某的胞兄弟郭新林、郭新明書麵提出異議,認為《遺產繼承協議書》係偽造,要求落實處理。因行政機關無權裁決民事爭議,口頭告知申請人郭某通過司法途徑先行解決民事爭議。2023年10月,申請人郭某以同樣的理由向巡視組提出信訪,被申請人批轉新晃縣自然資源局調查處理,該局於2023 年11 月6日作出《關於郭某同誌信訪事項的答複意見書》,申請人郭某簽收時還簽署“滿意”的字樣。該答複意見書明確告知:1、原宅基地的使用權應歸申請人郭某、郭某明、郭某友共同管理使用,如果存在征用部分宅基地作為消防通道的事實,安置補償的對象應是郭某、郭某明、郭某友三人;2、因郭新林、郭新明認為《遺產繼承協議書》係偽造而提出異議,導致原宅基地使用權人有可能發生變化,影響到安置補償對象的確認,告知先行處理繼承權糾紛,再處理安置補償事項;3、如果符合征地安置補償的要求,報請縣政府按地價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現申請人郭某認為被申請人征收其部分宅基地作消防通道,未履行安置補償職責而提請行政複議,要求給予安排宅基地或給予貨幣補償,被申請人的意見是:

一、被申請人並未征收申請人郭某的部分宅基地作為消防通道,不存在征地安置補償的事實基礎,不存在怠於履行安置職責的事實。原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在郭某、郭某明、郭某友三人名下,可在2004年郭某明的子女和郭某友依據《遺產繼承協議書》申請對木房翻建成磚房時,住建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和政策規定隻審批296.41m²,剩餘的110.49m²應退讓出來作為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該審批行為是建房許可的行政審批行為,並非征收土地的行為。對於審批不能作為建房之用的國有劃撥地,應依法納入公益用地。因不存在征收行為,故不存在安置補償。多年來,住建部門在對城區範圍內舊房翻修擴建審批過程中,根據《城鄉規劃法》和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具體情況都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審批退讓,目的是為了保護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方便市民生產生活,提高城市品位。如果經過依法審批退讓出來的國有劃撥地都要給予安置補償,一來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二來引起他人效仿,影響社會穩定,增加財政負擔。

二、本案實為申請人與其胞兄弟之間的財產繼承權糾紛未能得到妥善解決之後而把矛盾轉嫁給被申請人。申請人與其胞兄弟在1997年6月12 日簽訂的《遺產繼承協議書》第4條約定:“因城建規劃及96年舊城改造問題,新建路6號宅基地因道路規劃占用 160 m²,故不能修建新房,由郭某明與城建部門交涉,另行征測地補償,並辦好相關手續交與郭某。”根據該約定,申請人退出在原宅基地上建房,其應當享受的財產繼承權,由其胞兄郭某明另行擇地補償。事實上,郭某明和郭某友占用了原來的宅基地修建了房屋,既沒有把修建好的房屋分配一部分給申請人,也沒有根據協議約定另行擇地補償給申請人,這對申請人是不公平的,但這一不公平現象的產生,源於郭某明未能履行協議內容,被申請人無權幹涉。

綜上,敬請複議機關認真審查之後,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本府查明:案涉房屋位於新晃縣晃州鎮新建路6號,係申請人及兄弟上輩留下的房屋遺產,該棟木房占地麵積為406.9m²,土地性質為城區範圍內的國有劃撥地。該木房所占用的土地分別登記發證到郭某明、郭某友、郭某三戶名下。2004年3月,郭某友、郭某明的子女郭某超、郭某強依據《遺產繼承協議書》申請拆除木房翻建磚房,住建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法》、新晃縣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相關技術要求,審批翻建磚房的占地麵積為296.41 m²,餘下110.49m²應退讓出來作為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使用。2008年,被申請人將規劃審批退讓出的土地硬化成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未作補償。申請人於 2024年12月12日通過郵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安置補償申請,被申請人於 2024年12月14日簽收該郵件,被申請人未作書麵答複。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為由,於2025年3月1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有關書證等證據證明,本府已審查屬實。

本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本案中,被申請人住建部門在審批翻建案涉房屋時,要求有關土地使用權人退讓部分土地,並且退讓的土地實際已用作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故該行為是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申請人作為案涉房屋所占土地的權利人之一,被申請人對提交有關補償的申請依法應當進行處理。但截止本案審查終結,被申請人未進行處理,構成行政不作為,依法應當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本府決定:

責令被申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依法作出處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懷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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