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人民政府
行政複議決定書
懷府行複〔2023〕205號
申請人:張某,男,1982年8月出生。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沅河鎮富團村。
被申請人:懷化市交通運輸局。
地址:懷化市鶴城區迎豐中路203號。
法定代表人:李佑長,局長。
委托代理人:喬治,懷化市交通運輸局法製科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梁軍,懷化市交通運輸局公職律師。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複申請行政複議一案,本府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查,於2024年1月9日聽取了雙方當事人意見,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複並責令其限期重做。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所作出的答複並未依職權答複申請人所請求公開的信息。申請人所請求公開事項為:“廣州-懷化”、“深圳-懷化-成都(已通過政府采購招標並有企業中標)”航班的執飛計劃。被申請人作出的答複意見為:“廣州-懷化”航線於2023年10月28日協議到期停飛,“成都-懷化-深圳”航線因受因民航總局時刻審批及改革原因停飛,目前,关键词2已有“太原-懷化-深圳”航線替代,每周三班(246)。事實上,該意見僅僅為上個季度航班飛機計劃的總結,而非對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後廣州、深圳和成都航班的飛行計劃。考慮到被申請人已經答複了深圳的飛行計劃,申請人就不再就深圳飛行計劃有其他異議,僅對被申請人未答複廣州和成都飛行計劃提起異議,並請求複議機關責令其履行答複義務。根據“攜程網”及“中國南方航空”官網數據顯示,南航在2024年2月4日至2月28日期間,每周三五七執行“廣州-懷化”航班的執飛。由此可見,該航班飛行屬於此前申請人所請求公開時應有的飛行計劃,被申請人不予公開的行為係未履行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存在以虛假方式誤導複議機關的行為。根據申請人與行政複議案件承辦人員電話溝通了解,被申請人的下設機構“懷化市航線辦”工作人員曾於2023年12月26日向申請人補發了相應的文件,並將文件提交給了複議機關,但事實是,航線班工作人員當日微信向申請人發送消息後,即將消息撤回,並未通過補救的方式履行告知義務。相反,其以發送消息當時的截圖提供給複議機構工作人員,並試圖用虛假信息誤導複議機關。
被申請人所做出的答複缺乏法律依據,屬於應依法撤銷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請人雖已對公開事項做出了部分公開決定,但其並未援引其部分公開事項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應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進而應由複議機關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直接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請求複議機關支持申請人全部請求。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已履行了申請人所請求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於2023年11月15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其申請內容為:被申請人對“廣州-懷化”往返航線及中標的“成都-懷化-深圳”航線的飛機計劃(包括但不限於開通時間和航班計劃)。被申請人回複如下:“廣州-懷化”航線於2023年10月28日協議到期停飛,“成都-懷化-深圳”航線因受民航總局時刻審批及改革原因停飛,目前,关键词2已有“太原-懷化-深圳”航線替代,每周三班(246)。在本答複中: “廣州-懷化”航線於2023年10月28日因協議到期停飛,因此不存在申請人所要求的實際執飛計劃; “成都-懷化-深圳”航線因受民航總局時刻審批及改革原因停飛,因此不存在申請人所要求的實際執飛計劃;作為替代和出行參考,被申請人公開了“太原-懷化-深圳”航線的執飛情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於2023年11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複,程序合法,內容適當,已履行了申請人所請求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法定義務。請求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維持。
本府查明:2023年11月11日,申請人以郵寄形式向被申請人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公開被申請人對“廣州-懷化”往返航線及中標的“成都-懷化-深圳”航線的飛機計劃(包括但不限於開通時間和航班計劃)。被申請人於2023年11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內容如下:“廣州-懷化”航線於2023年10月28日協議到期停飛,“成都-懷化-深圳”航線因受民航總局時刻審批及改革原因停飛,目前,关键词2已有“太原-懷化-深圳”航線替代,每周三班(246)。申請人不服該答複,於2023年12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另查明,“廣州-懷化”航線於2023年10月28日協議到期停飛,目前沒有重新簽定新的合作協議。“成都-懷化-深圳”航線因受民航總局時刻審批及改革原因停飛。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有關書證等證據證明,本府已審查屬實。
本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廣州-懷化”航線於2023年10月28日協議到期停飛,“成都-懷化-深圳”航線因受民航總局時刻審批及改革原因停飛,被申請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告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行政機關作出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救濟的權利。本案中,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未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屬程序輕微違法。
行政機關作出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應當在其文書中載明作出該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本案中,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時未適用法律依據,應當視為適用法律依據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府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本複議決定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複。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湖南省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懷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