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敏、田大學、舒根荷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日晚11時許至次日淩晨3時許,在張亮與陳長鬆(均已判刑)兩人因瑣事在麻陽一酒吧內發生口角並在酒吧樓下街道上互毆彼此受傷後,以張亮為主、張吉友、傅雲華、田平、滕海銘、趙圳(均已判刑)及被告人田大學、舒根荷參與的惡勢力團夥,及以陳長鬆為主、段周源、莫均偉、陳晨、滕青鬆(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張敏參與的惡勢力團夥分別聚集在一起,先後分別在麻陽中醫院收費大廳、麻陽交警打碎門前路段,持砍刀、鋼管、木棍等凶器與對方鬥毆、相互追砍,導致張亮、陳長鬆、張吉友、滕海銘受輕微傷。此外,2017年2月14日晚上10時許,被告人張敏還與陳長鬆、王鵬(另案處理)在麻陽縣城凱發路段張新發檳榔專賣店門口,對李宜安和張帆進行挑釁,隨後三人對李宜安和張帆二人進行毆打,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李宜安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裁判結果】
根據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敏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被告人田大學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舒根荷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後,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提出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中,以張亮為主、張吉友、傅雲華、田平、滕海銘、趙圳及被告人田大學、舒根荷等人參與的惡勢力團夥,與以陳長鬆為主、段周源、莫均偉、陳晨、滕青鬆及被告人張敏等人參與的惡勢力團夥,多次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鬥毆;被告人張敏還夥同陳長鬆等人在公共場所蓄意挑釁,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並致他人輕傷。上述惡勢力團夥的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社會影響極壞。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為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及社會的和諧穩定,依法從嚴懲處黑惡勢力犯罪,有力打擊了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增強了人民群眾參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信心和決心。